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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羊城晚報中山訊 記者魏新穎報道:奔馳車發生嚴重碰撞,雖然車上的人沒事,但安全氣囊卻沒有彈出。車主以奔馳車存在重大質量缺陷為由,將經銷商告上法庭。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,因原告未能完成舉證責任,被判敗訴。
  36萬元奔馳遭碰撞
  2013年2月,23歲的小蕭在中山仁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(下簡稱“仁孚公司”)花費367300元,購買了一輛C260型奔馳車。然而,車才開6個月,2013年8月31日,小蕭駕駛該車與他人車輛發生碰撞,奔馳車車頭嚴重受損,但所幸車上人員未受傷。經交警認定,小蕭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。經保險機構鑒定,奔馳車的定損金額近21萬元。現已由奔馳車的銷售公司維修完畢。
  可是,小蕭拒絕申請保險理賠,並拒絕提車。他提出,事故發生時車上的安全氣囊沒打開,說明奔馳車存在重大質量缺陷,所以將仁孚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退還購車款及稅費共計367300元。
  被告仁孚公司辯稱,事故是因原告駕駛不慎引起,並且原告在事故中未受到任何傷害,可以反映出奔馳車質量過硬;由於原告本身管理不當,該車共出現兩次重大維修,車輛價值已嚴重受損,原告要求全額退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。
  試驗無法完成鑒定
  為了證實氣囊未彈出是否與汽車質量存在因果關係,訴訟期間,依小蕭的申請,法院依法委托權威鑒定機構對奔馳車進行安全鑒定。鑒定說明顯示,車輛安全氣囊是否工作,涉及車輛碰撞方式(角度)、碰撞強度和安全氣囊系統的質量等諸多因素,需對整車進行碰撞試驗,且該試驗屬破壞性試驗,不具備對整車進行試驗的條件,無法得出鑒定申請書要求的結論。
  法院經審理認為,小蕭主張奔馳車氣囊未能彈出系因質量有缺陷,並申請司法鑒定。但鑒定機構以涉案車輛不具備鑒定條件為由,終止了鑒定程序,小蕭的舉證責任未能完成,故法院不採納其上述主張;其次,事故發生時,雖然車輛的碰撞較嚴重,但車上人員未受到傷害,該事實可以反證車輛的安全保護系統運轉良好,無需彈出安全氣囊即可有效保護車上人員的安全。此外,涉案車輛已定損維修完畢,小蕭因交通事故發生的車輛損失,可以通過保險理賠獲得彌補,故維修費用不是小蕭的實際損失。因此,對於小蕭的訴訟請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編輯:健龍  (原標題:中山:奔馳車遭撞安全氣囊未開車主告經銷商 原告敗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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